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公众号
编者语
:近年来,按照台州市委市政府“社区矫正工作力争走在全国前列”的改革发展目标,台州市司法局在创建社区矫正
规范化示范区、社区矫正机构与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创新
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四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分别为0.27%、0.12%、0.06%和0.05%
,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台州模式”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陆续有各地司法局前往参观学习,学者前往开展考察调研,并纷纷为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点赞”。
2013年10月,原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到台州市调研,充分肯定台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工作做得多,做得好”。2016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台州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专题调研,形成了《浙江台州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充分肯定了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吴爱英同志批示:“调研报告所提问题和建议值得研究”。
那究竟社区矫正“台州模式”独特在哪里?编者会陆续带大家去详细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今天,我们首先通过
吴海平、李晏子、蒋晓军、周孟龙
四位同志撰写的
《台州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一文来了解下台州市司法局在矫正机构建设方面的探索……
【摘要】
摘要: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深化,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服刑人员数量多、监管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等诸多问题,原先的社区矫正机构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形势的需要。台州市结合本地实际,
积极探索构建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机构,组建了市、县、乡、村四级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全面创建与规范工作标准与操作规程,健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体系,
实施“三管理一评估”监管机制
;
以“三个平台”为抓手,提升教育矫正质量;以“三社一会一站”为依托,提高社会帮扶水平
。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由
平行管理向垂直管理转变,社区矫正机构向实体化、实战化转换,执法人员向专职化、专业化转型
,提升了社区矫正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了重新犯罪。
台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实践启示,必须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并从立法上需要明确大队、中队的执法主体地位;在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上必须予以落实;在工作保障上必须加强队伍素质培训教育,提升规范执法水平;同时必须进一步明确队所职责,理清两者关系,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机构建设 台州
【正文】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当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旨在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这项制度的改革与探索完善,对于促进矫正对象与社会重新融合,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真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我国《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14年8月,“两高两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打造一支专门化、专职化与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区矫正形势刻不容缓。
一、国外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情况及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起步早、目标明、体系设计相对完善,各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虽非统一,但大多都有从上到下的具有刑事执法性质的管理机构。其中,
美国大多数州政府下设矫正局,分管监狱与社区矫正,矫正局中的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机构)。自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社区矫正法》以来,美国共有28个州议会制定或通过了专门性的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社区矫正在刑罚适用中占据主导地位
;
加拿大各省(地区)政府设立矫正局,分管监狱和社区矫正,矫正局中的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本省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是由矫正局管理监狱和社区矫正;瑞典在国家层面设立监狱缓刑局;英国在法务部下设有监狱局和缓刑局,缓刑局直接管理全国42个地方缓刑局;日本在法务部下设有矫正局(管理监狱)和保护局(管理缓刑假释),保护局直接管理全国8个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和50个保护观察所。
各国在高层机构设置上把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放在一个部门,表明了社区矫正具有与监狱工作相同的刑罚执行的性质。各国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一般都是专门的机构,不兼管其他工作。我国的高层机构设置上,
社区矫正机构并没有像监狱管理部门一样设置刑罚执行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能弱,工作人员也少,同时将社区矫正放在已有八项非刑罚执行任务的司法所之中,这对于体现社区矫正法律的强制性和刑罚的威慑功能是有所欠缺的。
二、台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设背景
台州社区矫正工作从2005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铺开,截至2016年5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3622人,刑满解矫28064人,在册5558人,在册人数连续多年高居浙江省前两位。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深化,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服刑人员数量多、监管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等诸多问题,原先的社区矫正机构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形势的需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台州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构建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改革。
(一)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工作任务繁重,职能分工不明确,社区矫正执法职能难以完全履行。
基层司法所执法力量单薄、工作任务繁重、职责分工不明确等诸多原因,导致基层司法所无法承担《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也难以完成执法大队指派的审前调查、以及协助收监追逃等专业执法活动,容易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重新犯罪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生渎职和失职等执法风险较大。
1、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
从全国情况看,截止2015年底,全国共有司法所40746个,按政法编制的分配情况划分,无人所(即没有政法编制的,以下类推)3145个,占7.72%;一人所14808个,占36.35%;二人所14808个,占34.55%;三人及三人以上所8712个,占21.38%;
从台州看,在乡镇(街道)成立执法中队前,
台州市9个县(市、区)司法局下辖127个司法所,配备有正式干警共228人,合同制聘用社工共258人,平均每个所配备1.95名正式干警和2.2名社工。其中38个所只配备1名正式干警,5个所没有配备正式干警(具体情况见表1)。
(备注:1人所指配备1名干警;0人所指配备0名正式干警。社工不计入其中。天台、三门、仙居、黄岩取数自建立执法中队前。)
这种人员配备,与社区矫正工作繁重的任务矛盾突出,尤其是部分“一人所”和“零人所”,有的还没有政法专编,仅仅是乡镇(街道)的政法办公室人员兼职从事司法所工作,根本无法应付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奖惩考核、收监追逃等专业执法活动,以及大量的日常管理监督评估工作,
这就导致一些司法所社工全权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违反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规定,也降低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
2、 基层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
台州各地基层司法所在设置上虽然直属县(市、区)司法局垂直管理,
但很多基层司法所的办公用房、设备用品仍依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人、权、事、物的管理权在乡镇(街道)政府,这就导致基层司法所从事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治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自身工作外,还需要大力协助乡镇(街道)开展信访、“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清洁家园”、平安创建等中心工作,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乡镇(街道)为完成中心工作以及做好重大会议、节假日期间的维稳工作,经常会从司法所抽调人员,从而分散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工作力量难以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上。
现从椒江、路桥、温岭、临海4个未成立执法中队的县(市、区)中随机抽取8个司法所进行抽样调查后发现,
社区矫正工作约占司法所日常工作的59.38%,按一个月143(6.5*22)个小时测算,社区矫正工作用时84.9小时。抽样调查样本中,平均每个司法所正式干警2.63名,社工1.75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共420名,其中特管4名,严管115名,普管301名。统计后发现,8个司法所一个月共需对上述社区服刑人员走访用时690小时,组织教育学习566小时,组织劳动348小时,审前调查242小时,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办理入矫、解矫、迁居、奖惩、脱管查找425小时,电子定位核查497小时,电话报到277小时,各类台账整理312小时,月度考核342小时,其他140小时,共需3839小时。平均每人每月从事社区矫正工作109.69小时,远超过84.9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司法所每人每月加班至少24.79小时才能确保完成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具体见表2)
3、基层司法所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
成立执法中队之前,台州各地基层司法所在内部职责上并无明确分工。
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既要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又要完成人民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特殊属性。这种“万金油”式的工作模式也造成了工作人员精力上的分散,极大地降低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并导致社区矫正从业人员长期缺乏刑罚执行的职业素养,社区矫正监管与教育矫正工作的随机性和突发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的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能。一度时期,因社区矫正存在一定执法风险,工作压力较大,个别司法所所长为此提出辞职请求。另外,社区矫正工作对专业的要求高,相关程序严格,对有关实体与程序规定的熟悉和理解需要一个过程,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也有延续性,而一些乡镇(街道)为司法所配备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受到影响。
(二)基层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的实战能力和专业素质薄弱。
基层司法所承担的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职能工作都是面向普通群众的法律服务工作,工作弹性较大,而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面向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定群体的刑罚执行活动,刚性执法任务凸显,两者角色差异较大。
与传统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涉及的学科领域更多,必须具备涉及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等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专业人员。
据对执法中队成立前相关数据调查,对台州市基层司法所正式干警和社工按照工作经验、学历专业等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普遍存在缺乏刑罚执行职业素养以及监管和教育矫正实际工作经验等情况,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1、正式干警:
按工作经历统计,具有监狱工作经验干警14人,占比6.14%;其他政法系统调入14人,占比6.14%;军转干部55人,占比24.12%;公务员招考录用137人,占比60.09%。按工龄统计,具有司法工作经验10年(含)以上47人,占比20.61%;5年(含)至10年78人,占比34.21%;2年(含)至5年67人,占比29.39%;2年以内36人,占比15.79%。按学历专业统计,具有法学大学背景的112人,占比49.12%;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学大学背景的19人,占比8.33%。(具体结构图如图1、图2、图3)
2、社工:
按工龄统计,具有司法工作经验10年(含)以上2人,占比0.78%;5年(含)至10年49人,占比18.99%;2年(含)至5年89人,占比34.5%;2年以内89人,占比34.5%。按学历专业统计,具有法学大学背景的82人,占比31.78%;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学大学背景的8人,占比3.1%。(具体结构图如图4、图5)
(三)基层司法所执法性质不明显,与刑罚执行要求不符。
我国现有的做法是将社区矫正放在职能繁重的司法所中,但由于司法所实际上不具有执法权,无法采取必要的刑罚执行措施,容易导致监管教育工作无法落实到位。一些司法所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不入矫报到、不配合日常监管、不参加教育学习与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时,树不起管理权威,管不住管理对象,特别是对一些尚不够警告或提请公安机关处罚或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无法采取相应管控及监督手段与措施,从而导致矫正教育质量下降。
同时,根据《刑诉法》第116条规定,
讯问的时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
审前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国内一些知名的社区矫正专家学者也认为,社区矫正试点之前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目前由司法所替代派出所管理,
不仅降低了执法权威性,且犯罪控制和预防资源也不如公安机关。况且司法所1人所比重较大,难以开展正常的审前调查以及奖惩证据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难以完成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规定的相关硬性的执法任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失职和渎职风险。
为此社区矫正的基层管理与工作机构应从县级矫正科及乡镇基层司法所向建立县、乡级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过渡,根据司法所“一乡一所”设置不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实际,因地制宜适当打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界限,在一定范围内设置基层执法中队,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来从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
三、台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情况
台州市在调查研究、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着手在村、乡、县、市四级分别建立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与帮扶组织网络,
创建了以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为依托,乡镇(街道)执法中队为骨干,县级执法大队为龙头,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为领导,
真正
落实监管执法、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实现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门化,刑罚执行工作的专职化,工作人员的专业化
,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水平。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以来,台州市取得各级党委政府支持,逐步推进社区矫正机构改革,在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增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牌子,增强了领导协调能力、业务指导水平与监管执法力度;
县级全面设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突出执法工作主体地位,规范社区矫正机构运行机制,同时县级全面建立法制科,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监督,规范执法程序与行为;乡级层面根据矫情和域情需要,对执法力量相对单薄的司法所进行资源整合与力量集中,建立乡镇(街道)执法中队;村居层面全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
(组织架构图如图6)
1、社区矫正管理局
2014年 6月,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在市司法局单独设置社区矫正管理局,并增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牌子。
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法支队)承担对下级社区矫正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管执法职责。
2、执法大队
2012年8月,台州市在天台试点建立全市首个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并建立了天台县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
2014年,台州市9个县(市、区)经编委批准全部将社区矫正管理科更名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并设立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的法制科。
社区矫正大队
统一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协调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承担调查评估、接收、事项审批、司法奖惩、收监、追查、禁止令执行和应急处置等职责。执法大队一般下设社区矫正监控指挥中心和社区矫正中心(教育劳动基地)。
3、执法中队
在乡镇(街道)设置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考虑,参照了公安机关县级刑侦大队下设刑侦中队的做法。2014年7月,台州市在天台县试点成立社区矫正中队,在天台县域范围内建立了直属、城区、平街、白鹤和苍山五个执法中队,管辖全县15个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随后,三门、仙居、黄岩、玉环也成立了执法中队。
执法中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办理入矫手续,定期走访,信息化核查,组织个别谈话、学习教育、社区服务以及奖惩考核等职能工作。
按照执法中队与司法所的关系划分,台州市执法中队的设置模式基本上分为三种:
(1)以三门、天台为代表的司法所、中队完全分离模式,一个县(市、区)内在相邻的几个乡镇(街道)成立执法中队,一个中队管辖几个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
(如图7)
图7:三门、天台县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分布示意图
(2)以仙居、黄岩、玉环为代表的中心所+中队模式,即在中心司法所增挂执法中队牌子,两者在同地办公但分为两班人员,执法中队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如图8)
图8:仙居县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分布示意图
(3)司法所与中队合一模式,即县(市、区)司法所力量较充足,如天台县白鹤司法所,中队与司法所合一,并相对明确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如图9)
图9:天台县白鹤镇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分布示意图
4、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
2011年,台州市在临海市试点探索村居(社区、企业)一级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目前台州市已建立村级工作站3048个,实现有社区服刑人员的村居帮教工作站全覆盖,并全部投入规范运行。村级工作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监管帮扶工作,主要运行模式为:
依托村便民服务中心或(社区、企业)综治工作站,统一挂牌,统一刻制公章,经费纳入村(社区)统筹,由村(社区)支部书记或者村民委主任兼站长,村委工作人员或大学生村官为监管联络员,建立2:1或3:1的监管小组,落实监管责任人。工作站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解矫、奖惩情况实行全部动态公示,对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日报告、周报到、月评议”制度,准确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情况,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社区化”,同时依托工作站协助做好心理咨询、教育谈话和帮困扶助工作。
(二)主要做法
1、以“三管理一评估”为手段,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台州市全面创建与规范工作标准与操作规程,健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体系,实施“三管理一评估”监管机制。
(1)实行信息化管理。
以构建指挥中心以及监管、教育、帮扶平台为核心,市、县两级执法机构全部设立指挥中心,乡级司法所(执法中队)建立并完善了可视指挥以及监管执法和教育帮扶工作平台,
实现集执法管理、动态监管、视频指挥、巡查督察、应急处置、在线教育、社会帮扶“七位一体”的全天候管理运行模式,
提升了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水平。台州市目前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手机定位率达92.8%,收到了良好的监管效果。
(2)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评估结果和日常表现,按照特管、严管、普管三个级别对罪犯进行等级分类,
重点强化特管、严管类的社区服刑人员管控,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实行积分制管理。
根据日常考核记录及矫正小组评议结果,实行积分加减,
连续六个月考核合格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积分低并达到惩处规定的,及时作出相应处罚。
每月公示结果,同时根据积分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等级,跟进监管措施,实现全程动态管理。
(4)建立再犯罪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估小组,健全风险评估标准体系,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别、个性特征、所处环境、行为表现等因素,对其进行全面准确的再犯罪风险评估,为科学矫正奠定基础。
2、以“三个平台”为抓手,提升教育矫正质量。
(1)以矫正中心(劳动教育基地)为平台,丰富教育矫正内容与形式。
全市9个县(市、区)社区矫正大队共建立了11个封闭或半封闭的社区矫正中心(劳动教育基地)。
开展“入矫封闭式教育与常规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分类教育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在线网络必学教育与自选学习相结合、心理辅导教育与社会化帮教相结合”的教育模式
,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自主改造意识。根据职能规划,
社区矫正中心分别设立点验区、劳动区、监管区、教育区、帮扶区等区块。
社区矫正中心的运行丰富了监管与劳动教育形式,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司法所(执法中队)难以落实社区服务与教育矫正“两个八小时”的问题。
(2)以指挥中心为平台,抓教育矫正信息化建设。
以指挥中心信息化平台为载体,搭建在线学习教育平台,
设立禁毒专题、交通法规、法律服务、健康生活等栏目,并录制社区矫正行为规范片,内容涵盖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报到、矫正管理、解矫等一系列社区矫正应知应为的全过程
,丰富教育矫正形式,提高教育矫正实效。
(3)以村居工作站为平台,抓教育矫正基层建设。
依托村居矫正工作站,在村居(社区)中发展一批有威望的村民或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等热心人士作为志愿者,本着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要求建立帮教小组,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一对一”、“多对一”的教育矫正工作。
3、以“三社一会一站”为依托,提高社会帮扶水平。
(1)创建1+1+1“三社”联动模式(社团+社工+社区矫正工作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全面启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搭建社团平台,充实社工力量,依托社区矫正工作站,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工作。
如台州市玉环县成立天宜社工服务社;仙居县成立“五老”服务社等;椒江区与天宜社工服务社联姻,在育才社区建立了天宜社工服务社+社区工作者+工作站人员的“三社”联动对接工作模式。
(2)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协会”作用。
全市通过健全与规范县级安置帮教协会及乡镇(街道)分会,充分发挥企业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立就业帮扶信息平台,开展结对帮教、困难帮扶和就业指导工作。三门等县(市、区)实行社区服刑人员自愿选择信得过、有威望的帮教干部,建立亲情帮教责任人制度,开展“一对一”亲情帮教活动,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3)充分发挥“阳光驿站”作用。
2009年初,台州市就开始探索传统管教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在乡镇(街道)建立“阳光驿站”,使“阳光驿站”的教育帮扶与执法中队(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两个轮子”一起转。“阳光驿站”作为过渡性安置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了第一顿饭、第一夜宿和第一份工作。
(三)工作成效
1、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由平行管理向垂直管理转变,强化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增强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社区服刑人员从不入矫报到、不服管理、不请销假到自觉服从中队(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自觉积极参与集中教育以及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活动。
二是垂直管理体系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力。避免了司法所时刻接受基层科、矫正科、法制科、乡镇街道等部门业务指派,“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精力不到位、业务不精通、执行不到位的局面得到彻底改善,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时间精力得到有效保障,克服了人员不足、监管手段不到位、奖惩难以落实等弊端。执法大队、执法中队规范统一的办公布局、着装等,在一定程度上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一种震慑效果,强化了执法严肃性
。同时,垂直管理健全了制度约束体系,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执法大队根据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加强了检查和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由法制科审核把关,强化了执法监督,减少了一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判权,有利于执法公正。
2、实现了社区矫正机构向实体化、实战化转换,有效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
明确了各级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突出监管执法功能,落实教育帮扶责任。
加大市级执法支队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管执法力度,提高领导、指导、协调、督查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
;
突出县级执法大队执法工作主体地位,强化监管执法功能,凸显刑事执法性质,有利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
强化乡级执法中队(司法所)日常监管及教育帮扶功能。
据统计,自
2011年以来,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减少,但社区服刑人员的警告及治安处罚及撤销缓刑、假释的案例大大增加,而司法所的工作压力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感到减轻。
同时,全市的重新犯罪数也大大减少,见表三。据统计,如图10所示,台州市重新犯罪率及脱漏管率等能直接反映社区矫正监管成效的指标,随着机构改革完善不断降低。
3、实现了执法人员向专职化、专业化转型,提升了社区矫正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2012年出台了《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者行为准则》,修订完善了《台州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意见》,2015年出台了《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程序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工作内容与目标任务,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促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提升队伍业务素质和实战工作能力,从而实现了执法人员向专职化、专业化转型。
执法大队、执法中队建成后,县乡两级有了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执法中队直接接受执法大队的委托和指派,职责明确,精力到位、职能到位。
如天台组建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后,
各执法中队在人员配置上,最多的中队有10人,最少的中队也有4人,维持着执法干警与社工的合理比例。
半军事化的队伍培训和管理模式,迅速提升了矫正队伍实战能力和应对各项突发事件的能力。经过两年时间多的实践,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由原来的“缺漏差”到现在的“齐全好”,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受到了检察、法院和监狱系统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肯定。走访和信息化核查工作也由原来的难以到位,到现在保质保量完成。图11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随着执法机构的建设完善,警告人次随着执法规范化程度的提升大幅增加。
四、台州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实践的启示
(一)从立法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对社区矫正机构做出相关规定,这就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地位,因而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执行部门。
1、《刑事诉讼法》应当确定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作为事实上的社区矫正执行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侦查权、检察院检察权、法院审判权一样,具备独立的刑罚执行主体资格并有具有全面行使监外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
2、《社区矫正法》应当明确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废除《实施办法》中“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规定。对“机构”定义做出进一步明确,确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名称、性质、职能及设置方式。
3、考虑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出于现实需要,可在中队、大队、支队、总队的架构内设定一定数量的警察编制,充实社区矫正力量,并赋予他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违法的调查取证和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权以及传唤、限制活动范围、限制活动内容、押送等执法管理权。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必须予以落实。
1、国家编制部门应将社区矫正机构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在司法行政机关单独设置类似监狱管理部门的社区矫正管理和工作机构,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或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剂政法专项编制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配备进行调整,专门用于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行社区矫正机构改革时,一方面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构建和科学配置社区矫正机构,另一方面应当稳重求进,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完成社区矫正机构的全面改革,而不单是换了个门牌和称呼。
人员编制方面,应推动政法专项编制资源向社区矫正任务重、人员力量薄弱的社区矫正执法一线倾斜,切实加强了基层司法所(执法中队)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三)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
1、加强专项经费保障。以法律法规形式对社区矫正资金的落实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经费预算和划拨制度,将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针对财政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参考监狱矫正经费划拨方式,由省级以下财政负担改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
2、加强政策保障。
由于各县(市、区)经济环境的不同,在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硬件基础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些县(市、区)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教育、学习、劳动基地,他们对乡镇(街道)政府的依附力极低,能较快地完成从司法所到执法中队的转型,而另一部分县(市、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进度缓慢,功能空间严重缺失,这些县(市、区)在机构建设的转型上存在着许多现实困难。
因此必须从政策上确保社区矫正专门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日前,浙江省发改委也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列入了全省政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升规范执法水平。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力量的不足,
一方面应当组建一支以政法编工作人员为主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在招录新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时,应当适当设置“门槛”,将具备相关特长的人员纳入社区矫正队伍,还可以从监狱、公安等部门引进一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
;同时应当通过引入专业性培训力量,持续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在岗位设置上可实行分类分层管理,明确分工,避免工作上的杂而不专;
制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职业纪律,统一服饰和标识,统一工作制度和工作证件,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矫正辅助人员队伍
,
通过大力提高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促进社工发展的激励机制,如薪酬福利提升机制、职业发展规范机制,吸引更多的专业性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五)进一步明确队所职责,理清两者关系。
社区矫正执法职能从司法所剥离,或者明确司法所内相对专职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职能,将原先占用司法所日常工作大半以上精力的社区矫正工作由专职矫正工作者承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司法所多重压力的解放。在当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数量少、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抽调到执法中队后,以及一部分司法所内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相对剥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所的工作力量,会影响到司法所参与当地乡镇(街道)中心工作的开展,以及其他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因此,
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队所职责,理清两者关系,通过合理调整和充分利用内部资源,使执法中队与司法所分工不分家,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实现执法中队与司法所“1+1>2”的双赢局面。
李素琴,谭恩惠.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报 , 20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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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焦暄旺 江娟
,该文原刊载于《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教育矫正研究——首届浙江台州社区矫正论坛论文集》)